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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润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1 17:06:40  已经浏览 150 次
鸿润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所持有的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航空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占龙、朱伟林、高林玉、陆晔、张长青、王彦云、沈哲、白旭、沈演姬各股东:《鸿润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所持有的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事项的征询函》已经通过其它方式向以上各位股东送达,现通过公告向上述股东送达。
  鸿润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为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建设公司”)股东方。现我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出资额为2046.9349万元的中航建设公司40.857%股权全部转让给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非中航建设公司股东),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2,362,65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叁仟贰佰叁拾陆万贰仟陆佰伍拾元整)(以下简称“本次转让事项”)。
  就“本次转让事项”,我公司已向包括贵方在内的全体股东征求意见并获得超过代表中航建设公司三分之二股权的股东同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航建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公司“本次转让事项”,贵方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予以告知并征询贵方意见,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自送达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具体为:
  一、“本次转让事项”的同等条件包括以下三项:
  1.“本次转让事项”股权转让款金额为人民币232,362,650元;支付方式为: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中航建设公司40.857%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并协助受让方办理完毕40.857%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十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2.如贵方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还须在主张优先购买权之日(以贵方邮箱答复与邮寄原件两种送达方式的较前时间为准)起两日内且最迟不得超过送达本征询函之日起32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经转让方同意的银行开立共管账户(账户开户名称亦须经转让方同意,分别留存财务专用章及人名章,具体以银行规定要求为准);
  3.开立共管账户当日,受让方须向共管账户存入不少于全部股权转让款数额的现金。受让方承诺:办理完毕40.857%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十日内,受让方配合转让方将上述账户内的全部股权转让款转账至转让方名下的指定账户。
  如贵方未在本条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本条要求与我公司建立共管账户并在本条确定的期限内足额存入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均视为贵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限为:自本征询函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自然人须签名加右大拇指手印,企业法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向我公司答复“接受贵司三项同等条件并行使优先购买权”,且书面答复函须按本征询函第一条内容,列明三项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明确贵方100%接受该三项同等条件。贵方书面答复函向我司有效送达方式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答复函扫描件发送到我公司电子邮箱:wang200889@sina.com,并将书面答复函原件邮寄我公司以下联系人及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6号丽港大厦B座1211室,联系人:王悦,联系电话:13501038336。我公司将在贵方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先行查询我公司上述送达电子邮箱,在确认已收到贵方答复函邮件后,我方才查询贵方是否邮寄答复函原件给我公司。
  在我公司送达本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如我公司邮箱未见贵方答复函的邮件,或贵方邮件中的答复函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或我方仅收到符合要求答复函的邮件但在30日期限内未收到答复函原件的,则一律视为贵方未在30日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权,即视为贵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以上事宜已同步函告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会。
  特此公告,顺祝商祺!
鸿润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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